从台湾公司法看公司名称保护期限
依台湾公司法第24条及第25条规定,公司解散后,除因合并、破产或变更组织外,应行清算;且公司于清算范围内,视为尚未解散。这意味着公司办理解散登记后,仅代表营运目的转变为「了结现务与清算财产」,在完成法院清算程序前,其法人格在法律上依然存在。既然法人格尚未消灭,原公司名称即继续享有专用权。经济部门依法不得受理其他人申请重复登记相同之公司名称。
已解散的台湾公司名称何时才能开放他人重新使用呢? 依据台湾公司法第26条之2规定,主要分成下面三种状况:
一、 公司解散且完成法院清算完结
若公司解散后并依法完成法院清算程序并经法院准予清算完成,该公司之法人格即正式消灭,其公司名称随之释出,开放其他人依法申请公司名称登记。
二、 解散未满 10 年且未完成法院清算
若公司仅办理解散登记,但尚未完成法院清算程序,只要自解散登记之日起未满 10 年,该公司名称仍受公司法保护,他人无法申请使用。
三、 解散超过 10 年且未清算完结
自解散登记之日起超过 10 年仍未清算完结者,原公司名称开放由他人申请使用
启源建议勿以台湾公司公示数据查询系统来判断公司名称是否可以使用,必需进一步确认其解散登记日期及法院清算是否完成,启源也提供公司名称预先查询的服务,避免因名称无法通过登记,而导致公司前期品牌营销与营销宣传成本之浪费。若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系启源台湾专家团队,我们将提供更多专业建议,让公司营运更为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