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納稅人購進機動車取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按照發票上列明的增值稅稅額確定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 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取得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電子發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發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稅稅額;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可抵扣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 此項意味着」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按照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定進項稅額」相關規定不再有效,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如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則發票上註明的稅額不得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 一般納稅人購進道路、橋、閘通行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帶有「通行費」字樣的電子發票(普通票)的,為發票列明的增值稅稅額;
(2)取得橋、閘通行費發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列明的金額÷(1+5%)×5%
- 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服務,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和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當期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當期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收入)/(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非應稅交易收入)
* 值得注意的是,納稅人不僅應逐期計算當期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且亦應於次年1月的納稅申報期內進行全年匯總清算。
- 一般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納稅人未按規定提供上述資料的,不得抵扣。
- 納稅人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實施資產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屬於增值稅應稅交易和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涉及的貨物、金融商品、無形資產、不動產轉讓,不徵收增值稅,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資產重組的標的是可以相對獨立運營的經營業務。
(2)納稅人實施資產重組時,應當將全部或者部分資產,與相關聯的對應債權、負債和員工共同組成資產包,一併轉讓。資產包中應當同時包括資產、債權、負債和員工。
(3)資產重組應當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提前退稅、多退稅款為主要目的。
(4)如資產重組的轉讓方屬於一般納稅人,接收方也應屬於一般納稅人。
- 納稅人因實施上述資產重組被合併,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註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由合併後的納稅人繼續抵扣。
納稅人購進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用於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非應稅交易,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企業發生增值稅法第三條至第五條以外的經營活動。
「增值稅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指納稅人在中國境內發生應稅交易或視同應稅交易。
- 不屬於增值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
「增值稅法第六條」指不徵收增值稅的非應稅交易,包括員工為受僱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取得工資、薪金的服務; 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依照法律規定被徵收、徵用而取得補償以及納稅人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 納稅人已取得與之相關的貨幣或者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
* 值得注意的是,納稅人發生的非應稅交易須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條件才不能抵扣相關進項稅額,已經抵扣的,須在發現當期做進項轉出。納稅人可參考以下兩個例子判斷自身經營活動是否屬於不得抵扣的非應稅交易,以規避稅務風險:
- 土地徵收補償相關支出
某企業辦公大樓和廠房因城市規劃被依法徵收,取得房屋徵收補償款若干。為計算確切的補償金額,該企業支付了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費若干元,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在該案例中,企業取得徵收補償款屬於法定不徵稅情形,可以正常抵扣與之相關的資產評估費進項稅額。
- 股權轉讓
某企業因轉讓其持有的一家非上市企業股權取得了若干收入,已支付審計費、律師費等並取得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在該案例中,非上市企業股權轉讓不屬於增值稅應稅交易,亦不屬於增值稅不徵稅情形,且該企業已取得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進項「不得抵扣」的三個條件已同時滿足。因此,該企業為本次股權轉讓發生的審計費等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其已勾選抵扣,須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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