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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增值税进项抵扣新政

中国税务
增值税进项抵扣新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30日发布《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增值税进项抵扣金额和计算方法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一、  进项抵扣金额及计算方法

  1. 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2.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 此项意味着”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进项税额”相关规定不再有效,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3. 一般纳税人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票)的,为发票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1+5%)×5%

  4.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

    *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不仅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且亦应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5. 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抵扣。

二、  资产重组进项税

  1. 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如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接收方也应属于一般纳税人。

  2. 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三、  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企业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
    “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指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或视同应税交易。

  2. 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增值税法第六条”指不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交易,包括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以及纳税人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3. 纳税人已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发生的非应税交易须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不能抵扣相关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须在发现当期做进项转出。纳税人可参考以下两个例子判断自身经营活动是否属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以规避税务风险:

  1. 土地征收补偿相关支出

    某企业办公大楼和厂房因城市规划被依法征收,取得房屋征收补偿款若干。为计算确切的补偿金额,该企业支付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费若干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该案例中,企业取得征收补偿款属于法定不征税情形,可以正常抵扣与之相关的资产评估费进项税额。

  2. 股权转让

    某企业因转让其持有的一家非上市企业股权取得了若干收入,已支付审计费、律师费等并取得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该案例中,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亦不属于增值税不征税情形,且该企业已取得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进项“不得抵扣”的三个条件已同时满足。因此,该企业为本次股权转让发生的审计费等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其已勾选抵扣,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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