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公司董事罷免Q&A
問: |
如何在馬來西亞公司中罷免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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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據《公司法2016》第206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前通過股東大會上的普通決議被罷免。 對於私人公司,罷免程序需遵循公司章程中的規定。如果章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公司須按照《公司法2016》第206條規定的罷免程序進行。 對於公眾公司,罷免程序須嚴格遵守《公司法2016》第206條規定,其中包括提前28天向股東發出特別通知,並在決議通過前給予董事申辯或陳述意見的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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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公司法2016》是否允許通過書面決議罷免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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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不允許,《公司法2016》第297(2)(a)條列明禁止使用書面決議在董事任期屆滿前罷免董事。 對於私人公司,如公司章程有規定罷免董事的程序,則須遵循該程序。否則,公司須按照《公司法2016》第206條規定召開股東大會,並通過普通決議來罷免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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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董事會可以罷免董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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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不可以,除非公司章程明確授權董事會罷免董事。否則,罷免董事程序須通過股東大會上的普通決議獲得股東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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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董事可以在未同意的情況下被罷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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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可以,罷免董事無需獲得其同意。只要公司依法履行正確的罷免程序,即使董事反對,仍可被罷免。 然而,如果罷免程序存在不當或不公平,董事可依據公司治理原則或相關勞動法律提出異議,具體情況視個案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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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罷免董事的法定要求是什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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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對於私人公司,若公司章程已規定罷免程序,則須按照章程執行。若章程未作規定,公司須遵循《公司法2016》第206條的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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