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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司- 解散清算及停業
| 問: |
請問停業及清算有何差別? |
| 答: |
停業為暫時向政府申請停止營業,公司仍然存在,日後可以辦理復業;解散清算為公司決定終止營業並上進入清算程序。 |
| 問: |
請問公司公司辦理解散登記後,是不是就代表公司已經完全消滅嗎? |
| 答: |
不是,必須向法院完成清算程序並取得核準函文後才視為完全消滅。 |
| 問: |
請問誰負責辦理清算事宜呢? |
| 答: |
公司可自行向法院申請清算人就任,一般該人士為公司負責人,但公司亦可自行任派他人。 |
| 問: |
請問公司清算解散需要多久時間呢? |
| 答: |
須至少六個月以上。 |
| 問: |
請問停業申請的主管機關為誰呢? |
| 答: |
主管機關為各轄區之稅捐機關單位。 |